原標題:我省印發社?;鸨O督舉報獎勵細則
最高可獎10萬元
怎樣充分調動社會各方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積極性?省人社廳、省財政廳近日印發《海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實施細則》(以下簡稱《細則》),?經查證舉報情況屬實并結案的,對舉報人最高可獎勵10萬元。
《細則》規定了獎勵范圍: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(對舉報事項負有社會保險監督職責的除外)舉報欺詐騙取、套取或挪用貪占基本養老保險、失業保險、工傷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并提供相關線索,經人社部門查證屬實的,按規定給予舉報人一定數額的資金獎勵。
關于舉報獎勵標準,《細則》明確:一是經查證舉報情況屬實并結案的,對舉報人按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的5%予以獎勵,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,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,按500元的標準發放;二是對可能造成社會保險基金重大損失,因舉報人舉報而被有效制止的獎勵500元。
同一事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等情形,獎金如何分配?《細則》規定,只對人社部門受理舉報時間在先的第一舉報人進行獎勵;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,按一個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,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;對同一舉報人的同一舉報事項,不重復獎勵;對同一舉報人提起的兩個或兩個以上有包含關系的舉報事項,相同內容部分不重復獎勵。
在事實認定方面,《細則》指出:最終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,不予獎勵;最終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,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;除舉報事項外,還認定其他違法違規事實的,其他違法違規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。而舉報案件涉及多個行政區域社會保險基金的,由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最大的行政區域人社部門給予獎勵,其他行政區域人社部門不再重復給予獎勵。一次性有效舉報中查實舉報對象具有多種違法行為的,以舉報中最高獎勵標準發放獎金,不累積計算獎勵金額。
為了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,《細則》規定,人社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為舉報人保密,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。具體保護措施包括:不得私自摘抄、復制、扣押、銷毀舉報材料;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;核實情況時,要做好保密工作,不得泄露舉報人身份;宣傳報道或獎勵舉報人時,未經舉報人同意,不得泄露或公開舉報人的身份信息;舉報獎勵的有關材料及憑證統一歸檔,妥善保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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